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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108年度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發布於 2017-12-12

臺灣地區既有建築物約占全國建築物總量百分之九十七,普遍存在耗能、耗水,及環境不透水化、不符生態環境等問題,常造成能源之浪費。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一0五00一0八九四號函核定修正「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智慧綠建築深耕升級及永續智慧社區創新實證之推動主軸,補助中央政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各級國立學校之公有建築物,進行能源效率提升及綠建築改造工作,導入老舊空調主機系統設備汰舊換新、高效率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系統節能策略、建置或升級建築能源管理系統、進行測試、調整、平衡使空調系統最佳化運轉、室內照明、外遮陽、屋頂隔熱(含屋頂綠化)、戶外遮棚、基地保水等改善技術。由中央政府帶頭示範,以引導民間自主性參與建築節能改善,擴大建築節能減碳及減緩都市熱島效應之目標,並帶動我國相關節能產業之發展,俾達示範推廣之綜效,爰訂定一百零八年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補助計畫申請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辦理方式

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採競爭型補助方式,同時考量配合款高低順序,自籌比率高者得優先辦理補助。由本所委託執行單位籌組專業輔導團隊,協助辦理現勘、實測、評估,提出改善建議及規劃所需經費等輔導工作。

以下就「申請機關」、「申請方式」、「申請文件」、「評選原則」、「審查程序」逐項說明。

(一)    申請機關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中央政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各級國立學校,統籌所屬之公有建築物向本所提出申請補助。

(二)    申請方式

申請機關應參考改善項目簡介(如附錄一),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申請文件紙本一式五份併檢附電子檔,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公文及提案資料不完全或屆期未提出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

1. 申請基本資料表(如附錄二)及佐證資料之紙本一式五份併檢附電子檔。

2. 申請資料紙本為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型式編製。

(四)    受補助機關

申請機關經本部核定補助者,為受補助機關。

(五)    評選原則

申請案具下列條件得優先列入決選:

1. 對於中央空調、照明、熱水設備等耗能系統,節能與二氧化碳排放減量具有明顯效益者;或對於建築物之屋頂隔熱(含屋頂綠化)、外遮陽、戶外遮棚及基地保水等設施,減緩都市熱島效應具有助益者。

2. 改善需求高,具有高度配合意願及工程發包與執行能力者。

3. 位處宣導效益高、往來人員眾多之重要辦公場所或大型展覽空間,或檢附欲改善項目之歷史用電資料者。

4. 承諾於本計畫改善完成之次年度申請綠建築標章-舊建築改善類(RN)者。

5. 申請機關自籌款比率高者。

6. 申請機關申請改善之廳舍,於補助預算年度內有執行其他節能改善措施,且能提出辦理預算(含自有財源及其他單位補助經費)之佐證者。

(六)    審查程序

1. 申請機關提出之申請案,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籌組專業輔導團隊,依上述評選原則辦理初選及決選之評選作業。

2. 評選結果於報經本部核定後另行函文通知。

三、辦理時程

本須知一百零八年度各階段預定辦理時程如下(作業流程詳附錄三):

(一) 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時程自本部函發本須知時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機關申請一百零八年度補助案,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受理收件。

(二) 審查作業: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完成申請案件之初選;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由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完成申請案件之決選作業,並將評選結果報送本部核定。

(三) 結果通知: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本部將函文通知申請機關審查結果。

(四) 辦理建置: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受補助機關應提出相關細部設計圖說文件,報經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進行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工程招標及施作。

(五) 辦理結案:於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前,受補助機關應辦理完工驗收及當年度結案事宜。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須知補助經費係逐年編列及核定,採一年一次補助方式辦理。本計畫雖提前辦理一百零八年度之籌備工作,後續仍需俟一百零八年度「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可據以執行。至本須知之受補助經費,本所得配合預算補助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額度調整辦理。

(二) 本計畫預算來源為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本計畫之申請機關須能自行籌措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方可申請補助。亦即本所支付本計畫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其餘需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籌措支應,若受補助機關因故無法支應自籌款者,最遲應於一百零八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定後即來文放棄補助,並由備選機關遞補。

(三) 受補助機關應依規定時程,分期向本所申請核發補助經費,經本所審核確認後撥付。逾期未完成,並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得撤銷補助,由備案遞補。

(四) 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完工時先行辦理初驗,並通知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辦理性能查核,通過後始得辦理正式驗收。

五、補助款撥款程序

(一) 本須知俟補助預算年度經費核定後,共分三期撥付,應依下列規定向本所請領各期補助款:

1. 計畫補助經費包括設計監造標、工程標及TAB標(綠廳舍類無此標)等之契約總經費、工程管理費及空污費之合計金額乘以受補助機關之核定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2. 第一期款(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四十):於工程標發包完成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送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副本、工程標契約書副本、TAB標契約書副本(綠廳舍類無)、第一期款計算明細表、收支清單(結算表)、領據及匯款資料等送所辦理撥付。本期款項應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

3. 第二期款(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四十):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送監造日報表(含委託監造用印)影本、第二期款計算明細表、收支清單(結算表)、領據及匯款資料等送所辦理撥付。本期款項應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

4. 第三期款:受補助機關應於完工驗收後,備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工程結算明細表正本、第三期款計算明細表、收支清單(結算表)、補助款總支用清單、驗收紀錄影本、領據、匯款資料、財產增加(值)單影本等,由受補助機關函送本所請領尾款及辦理結案。如有結餘、違約金及罰款等,以由尾款中扣除為原則,並於來文時註明扣除之款項及名目。本期款項應於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前來函完成請款事宜,建築節能類及綠廳舍類補助案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1)   建築節能類:檢附教育訓練手冊及相關圖文紀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竣工資料(含TAB成果報告書)光碟一份。

(2)   綠廳舍類:檢附施工相片光碟一份。

(二) 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畫經費經本部核定後,執行之原始憑證由受補助機關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妥慎保管,以備本所或外部監督單位查核;另本所得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應相關審查作業需要。

(三) 第一款各期請款事宜請先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檢送計算明細表或支用清單至本所聯絡人,經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文,以免公文往返耗時。

六、管考與輔導

(一) 各受補助機關執行中之計畫,應自一百零八年二月起,由受補助機關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填報計畫執行情形表(詳附錄四),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所委託之執行單位彙辦。

(二) 本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考核受補助機關依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所將視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協助、查核、評鑑等,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四) 前項督導與查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查核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後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計畫申請、各期請款、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二) 各受補助機關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設計監造標之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本計畫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本所將另行通知,再辦理決標及簽約作業。

(三) 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經核定補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受補助機關之補助資格:

1. 經查核第五點所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2. 經查核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 受補助機關經撤銷補助資格,應繳回已撥付補助經費,並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

(六) 受補助機關對本補助款之運用,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所辦理示範展示相關活動,及提供相關效益佐證資料。

(八) 本所聯絡人:

1. 陳麒任先生、黃恩浩先生、紀雯玲小姐

2. 聯絡電話:(02)89127890分機281、278、279

3. 電子信箱:abri.gov.tw%E3%80%81enhao@abri.gov.tw%E3%80%81gi501978@abri.gov.tw“>chiren@abri.gov.tw、enhao@abri.gov.tw、gi501978@abri.gov.tw。

4. 傳真號碼:(02)89127832

5. 聯絡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3樓

(九) 本須知另刊載於本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